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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季净月微发现

全省法院采取各种措施有效解决执行难


来源:新文化报

新文化讯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12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聚力依法破解执行难,助力建设发展软环境”主题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布2016年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背景、

新文化讯 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12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聚力依法破解执行难,助力建设发展软环境”主题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布2016年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背景、取得的进展及下一步举措,并公布4起打击拒执、惩戒失信方面的典型案例。

今年4月,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解决执行难专项工作,确定了19个执行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份为重点推进地区,我省名列其中。省法院执行局研究制定了《执行案件分类管理办法》,于今年6月在我省10家中基层法院试行,效果十分显著,10家试点法院案件执结率同比提高了16.47个百分点,执行正常类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达到100%。

今年,全省法院综合运用拘留、罚款、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的行为。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省法院对1759名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罚款处罚被执行人93人,罚款金额481.28万元;因拒执受到刑事自诉追诉13人;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149人,有11人已受到法院刑事处罚。全省法院对拒执行为的严厉打击,极大震慑了“老赖”,有效推动了案件执结。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省法院对48002名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了信用惩戒,对395件执行案件的455人实施了限制出境的惩戒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典型案例

1.简要案情:原告于某与被告姜某、刘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判令被告姜某、刘某赔偿于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万元。

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擅自转卖法院查封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在法律的威慑下,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2.简要案情:原告周某、王某、杨某与被告宋某建筑工程款纠纷三起案件,磐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某共计给付三原告43.66万元。

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但采取转移、隐瞒财产的方式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通过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方式,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极大震慑了被执行人,最终迫使其一次性全部履行判决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简要案情:2015年,原告姚某、董某等8人与被告史某赔偿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决史某赔偿8名原告共12059.9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史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意义: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推送失信名单,使失信被执行人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效果显现。该案例上报最高法院后,被中宣部采用为全国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4.简要案情:原告马某与被告魏某劳务合同

纠纷一案,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判决魏某给付马某劳务费人民币23870元。

意义:执行法院依托信息化手段,充分运用“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全面掌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失信“老赖”予以严厉的信用惩戒,压榨其经济往来空间,逼迫其主动履行义务,效果显著。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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