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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无偿方式取得的运营许可不得转让


来源:新文化报

《长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实施一段时间了,不过一些个体出租车经营者对出租汽车改革相关内容仍有许多不解。日前,针对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的疑问,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一一给予解答。

新文化讯(记者赵春刚) 《长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实施一段时间了,不过一些个体出租车经营者对出租汽车改革相关内容仍有许多不解。日前,针对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的疑问,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一一给予解答。

改革出租汽车许可方式为什么由有偿变无偿?

答:政策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二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在考虑市场公平等各方面因素基础上,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因此,长春市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规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逐步由有偿变为无偿。一是对许可期满的,在重新许可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无偿许可。二是对许可期未满的,继续执行原政策,到期后再实行无偿许可。

这次改革的过渡期是怎样设置的?

答: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简称省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这次改革中将新一轮许可期限设置为8年。对个体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按最长许可期限设置了8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变更1次经营主体。

过渡期结束后个体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否转让?

答:过渡期内允许变更1次经营主体。但无偿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是不得转让的,政策依据:一是《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二是省条例明确规定:“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

意外死亡、男性年龄超过60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丧失经营能力等情形会导致个体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终止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一是省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个人应当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二是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从业资格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三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四是省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

个体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到期后是否可以延续?

答:按照省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运营许可延续。”因此,满足许可条件的个体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到期后可以延续。

如何治理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现象?

答:自年初以来,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公交分局密切协作、联合执法,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8293人次,执法车辆3372台次,共查扣非法营运车辆206台。打掉三个套牌车营运团伙,查扣套牌车36台。就在本月,还打掉了一个团伙,涉案13人,扣押非法营运车辆13台。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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