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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加班应安排其补休 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


来源:中国吉林网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发布公告,对《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加班 休息日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发布公告,对《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jlsfzbxzfzc@126.com

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

邮编:130051

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受委托人代领工资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按时足额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支付工资时间、应当支付工资项目和数额、扣减项目和数额、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及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企业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但每月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啥情况可算加班?

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时以外工作的,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企业依法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若劳动者和企业协商一致,对劳动者实行补休且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则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其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除劳动者本人同意补休且企业安排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以外,企业不得以安排补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安排其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标准工时是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时间20.83天。

 假期咋算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人休假前12个月实得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应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时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其工资。由企业内部依法产生的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其工资。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企业安排少数民族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工资咋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被依法拘留或逮捕的咋算工资?

劳动者被依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或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等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工作岗位变动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工资。

 企业困难发不出来工资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支付的内容,并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依法破产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支付应付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关闭、注销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领域开设工资专用账户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比例或数额,并将款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责先行垫付工资。对建设单位工程款已经及时拨付到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或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凡拖欠工资两个月及以上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欠薪预警制度。凡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企业,应当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在六个月内未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解除重点监控,并向社会公示。

对被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于其偿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实行专户管理。

吉网吉刻APP记者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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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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