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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确立企业弹性工资协商模式 工资可升可降


来源:新文化报

12日上午10时,省政府新闻办在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新闻发布会。新文化记者从会上获悉,《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确立了弹性工资协商模式,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工资可升可降,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2日上午10时,省政府新闻办在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新闻发布会。新文化记者从会上获悉,《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确立了弹性工资协商模式,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工资可升可降,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据了解,从2005年起,我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以来,至2016年底,全省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达63807家,占已建工会74965家企业的85.11%,有效地促进了职工收入的合理增长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改善了企业管理、形成人员合理流动、人才合理配置,增强了企业竞争力,形成了职工与企业、职工与社会的利益共同体,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成效明显,在振兴吉林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潜移默化、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条例》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条例》共分10章55条,整部《条例》的中心思想就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关于名称。为强调集体协商在订立集体合同中的重要作用,而工资又是企业重要的人工成本支出,更是企业职工最核心的利益,故将条例名称确定为“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突出建立企业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制度。二是关于工资。为避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不断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条例》明确了工资水平、分配制度、形式和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办法等事项。三是关于工资增长向上和向下的关系问题。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企业经营困难时,应赋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定的弹性,能升能降才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应有之义。

效益增长可集体协商涨工资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度增加职工工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度降低工资水平。

对此,吉林省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雷万明介绍,工资集体协商不是一味的涨工资,也不是不合理的降工资,而是根据市场发展规律有节奏的律动。涨工资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经过双方协商而有序增加工资水平,目的是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为企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降工资是企业发展瓶颈或遇到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等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经过双方协商而合理降低工资水平,目的是使职工与企业共度难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该赋予一定的弹性,企业发展是前提,维护职工权益是根本,企业和职工同呼吸共命运,共商共享共决是核心应有之意。

雷万明介绍,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的有效经营和健康发展,在企业效益增长、持续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经济利益,共享企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集体协商的过程,实际是职工了解经济发展大局走势,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企业掌握职工需求和关切的过程;是相互了解、平衡利益、寻求共识、增进互信的过程;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建立利益共同体、调动职工积极性,共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过程;是对职工收入从个人意志、企业说了算、老板做决策的单决,向尊重经济发展规律、从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求出发,从企业经济效益出发,实行共商共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决转变。

“不会谈”“不善谈”工会帮解决

吴宏韬介绍,工会是职工方的代表组织,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所以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行政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必须履行的职责。我省出台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行业工会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上位法的结合传承和进一步细化,为我们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条例》明确赋予了上级工会代下级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并引入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概念,提高协商效率,降低协商成本,将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纳入到集体协商的范围内,扩大了协商覆盖面,更好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权益。《条例》还要求各级地方工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加强对基层企业工会协商工作的指导。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过去企业职工“不会谈”、“不善谈”的问题。总之,我们各级工会组织会切实把握《条例》内涵,正确运用《条例》赋予的权利,依法、主动、自觉地组织职工群众有序地与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联合会提供帮助和指导

《条例》规定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抓好区域、行业企业方组织的建立,要协调、帮助和指导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可以理解为,第一,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切实体现本组织体系的代表性,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从本地区各区域、各行业的实际出发,积极推动、指导、帮助区域、行业企业方组织的建立,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建设。第二,企业代表组织要对企业行政方进行实施《条例》的宣传教育,使其明确法律规定必须执行,进而自觉地进行集体协商。同时,组织好企业行政领导对《条例》和集体协商工作知识的学习、培训,使其能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以利于有效地做好协商工作。第三,企业代表组织要切实履职担责,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实践中,认真地做好对企业方的协调、帮助和指导工作。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实施,是工资集体协商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契合民生发展和职工群众的期盼。是形成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共同体,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吴宏韬表示,吉林省是老工业基地,在供给侧改革中不仅要考虑职工涨工资的问题,也要充分考虑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按照条例的规定,当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时,企业可以派代表与职工协商,适当降低工资,共渡难关,建立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共同体关系。

新文化记者刘暄

划重点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度增加职工工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度降低工资水平。

为避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不断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条例》 明确了工资水平、分配制度、形式和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办法等事项。

《条例》要求各级地方工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加强对基层企业工会协商工作的指导。解决了过去企业职工“不会谈”、“不善谈”的问题。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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