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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重罚串通、操纵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行为


来源:新文化报

新文化讯(记者李德庆)为规范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检验市场价格秩序,近日,省物价局制定了《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

新文化讯(记者李德庆) 为规范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检验市场价格秩序,近日,省物价局制定了《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即日起消费者接受车辆检验及环保检验服务时享有知情权,经营者欺骗、诱导消费者交易,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将被重罚。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规则》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检验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经营者提供服务和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布服务项目(内容)、计价单位和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同时应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经营者主动对消费者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标价内容。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价格纠纷,切实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服务时,如遇到价格违法情况或涉嫌垄断行为,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举报和投诉。

操纵市场价格将被重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1.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2.价格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3. 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时;4.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5.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等内容;2.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3. 对同一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4.标示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5.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的;6.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7.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8. 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9.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0. 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服务价格过高上涨;12.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1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14.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将受到价格主管部门处罚。《规则》从即日起实施。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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