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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季净月微发现

居民苦盼产权证十一年 交易成难题


来源:新文化报

“房子是2007年买的,到现在已经十一年了,房产证还是没有动静!”5月15日上午,家住长春市美景天城小区一期的吴先生给本报打来求助电话,他表示自己想要卖房子,但苦于房子没有产权证,迟迟无法进行交易。

新文化讯(记者王跃)“房子是2007年买的,到现在已经十一年了,房产证还是没有动静!”5月15日上午,家住长春市美景天城小区一期的吴先生给本报打来求助电话,他表示自己想要卖房子,但苦于房子没有产权证,迟迟无法进行交易。

“一直等,等了十一年了,到底什么时候产权证能办下来,我们也有个盼头啊!”吴先生希望本报记者能帮他问问。

迟迟未下产权证交易成难题

吴先生表示,他是2007年贷款购买的美景天城小区一期的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180天后便可以办理产权证。“如果顺利,2008年就应该下产权证,但现在十年过去了,产权证迟迟没有消息,现在想卖都卖不了……”吴先生说,他这种情况并非个例,现在小区里上千户邻居都在为产权证的问题犯愁。

“买的时候便宜,不到三千块钱一平方米,现在涨价了,但却卖不出去啊!”吴先生表示,由于产权证迟迟办不下来,房子一直无法交易,给他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在产权证延迟下来的这些年里,吴先生和邻居们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询问一次开发商,每次得到的回复都是“快了”或者“再等等”,而这一等,十年就过去了。

“每次去问,就说五一下,或者十一下,一年推一年……”吴先生称,按照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均可:第一项为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0.2%赔偿买受人损失。第二项为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吴先生介绍,房地产公司全称为吉林省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物业:说是今年6月下来没有准信

就美景天城小区一期产权证一事,新文化记者咨询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信鹏物业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文化记者,目前尚没有准确下产权证的时间信息。“有人说今年6月下来,但也不是准信,我们也帮着业主问了多次了。”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物业无法联系到开发商。

“有的时候开发商会到物业来,那时候我们才能追问产权证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开发商方面有一个办公电话,在年前已经停机,现在彻底无法跟开发商取得联系了。

根据物业和吴先生提供的开发商电话,记者拨打过去,结果是号码已经停机。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曾进行回复

在人民网开辟的《地方领导留言板》网站版块上,新文化记者就关注到,曾有市民在2017年就美景天城小区一期的产权问题向长春市相关领导进行留言。该留言在2017年3月15日得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的官方回复。回复称:“长春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宽城区政府调查处理,回复结果如下:经了解,该小区《房屋产权证》至今未能办理,原因如下:一、在该小区规划范围内有两处建筑迟迟未达成协议拆除,市规划局无法对已建成的区域进行规划核实,影响了验收进度。以至于一期、三期规划验收于2012年下半年方通过。二、在该小区拆迁范围内的,原长春市富华不锈钢厂至今未能给职工办理房改手续(富华不锈钢厂已于2011年注销),导致灭籍工作无法进行,影响了整个小区的产权进度。目前通过各方努力,一期产权手续已完成测绘及初始登记,正在陆续办理房屋产权。”

■律师说法:

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群松表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合同相关条款,可知开发商未按照约定办理备案手续,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在此纠纷中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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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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