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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两家药企两批次药品抽检不合格


来源:新文化报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结果显示,吉林市鹿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李德庆)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结果显示,吉林市鹿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经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吉林市鹿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崩解时限。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炎立消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差异。

据了解,崩解时限用于检查口服固体制剂在规定条件下的崩解情况。崩解系指口服固体制剂在规定条件下全部崩解溶散或成碎粒,除不溶性包衣材料或破碎的胶囊壳外,应全部通过筛网;如有少量不能通过筛网,但已软化或轻质上漂且无硬心者,可作符合规定论。药品在介质中不崩解或崩解时间过长,反映主药有效性不佳或是药效开始有一定的延迟;不符合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工艺控制不当等。

此外,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湖北香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木香顺气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据了解,药品标准中的性状项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性状不符合规定可能与投料质量及工艺、储运环境等因素有关,往往直接影响药品质量。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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