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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


来源:中国吉林网

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通知,《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

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通知,《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

质量奖分为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质量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5家,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家,奖项可以空缺。

质量奖的评定工作,由市质量强市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质量奖评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负责。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质量奖评审指标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在此标准要求下,为保证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可根据需要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质量奖评审包括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综合陈述答辩,对照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质量奖评审指标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7部分。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未能达到评定标准的,该奖项空缺。

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填写《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条件、《长春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等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经现场评审、综合陈述答辩后提出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推荐名单,报联席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审定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质量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以长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颁发质量奖奖杯、证书,并给予奖励100万元,质量奖提名奖只颁发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企业或其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专款专用。企业或其他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总结出具有本企业或其他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席会议将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质量奖称号,并公开通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存在其它严重问题、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取消其五年内申报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承担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未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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