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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出台“十项规定”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来源:中国吉林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长春市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长春市教育局近日印发《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就加强长春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和幼儿园)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做出“十项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长春市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长春市教育局近日印发《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就加强长春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和幼儿园)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做出“十项规定”。 

一、严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二、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三、严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四、严禁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

五、严禁超审批范围办学、超纲教学、超前教学。

六、严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布。

七、严禁组织或变向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和竞赛。

八、严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学生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混用校舍。

九、严禁乱收费、高收费、超标准收费、跨学年收费、不按规定时间收费、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十、严禁出资人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通知》要求,各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以上十项规定,坚守法律和制度底线,不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以上十项规定的民办学校,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刘晓宇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赵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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