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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季净月微发现

三分之二以上热用户不信任 热企会被退出市场


来源:新文化报

我省地处北方严寒地区,采暖是广大群众冬季主要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之一。随着城镇供热市场的发展,人民群众增长的需求与供热企业的服务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为了理顺供热经营市场秩序、规范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用热需求,近日,我省发布征求《关于加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函,对供热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进行规范。

我省地处北方严寒地区,采暖是广大群众冬季主要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之一。随着城镇供热市场的发展,人民群众增长的需求与供热企业的服务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为了理顺供热经营市场秩序、规范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用热需求,近日,我省发布征求《关于加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函,对供热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进行规范。

■焦点1

如何获得供热经营许可?

关于供热经营许可审批条件问题,函内要求我省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供热经营许可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其中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审批要件可按下列要求把握:

A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热源厂应符合本市(县)《城镇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现状供热能力满足当期用热需求,规划供热能力满足规划范围内用热需求。热源厂设备应满足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

●从热源厂购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具备与热源厂或热源厂的热经营单位的购热合同。热源厂供热能力和购热合同额均应满足用热项目需求。

●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具备经市(县)级以上供热专家组的项目论证通过意见,保障项目可持续稳定运行。

B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供热经营企业应具备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项目可参考《吉林省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考核标准》。

鼓励和引导供热企业通过自动化客户服务软件和智能化生产运行调控软件加强服务和安全管理。已经使用上述软件的企业,可作为审批要件使用。

C

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技术(安全)副经理不少于1人,暖通工程师不少于1人/100万平方米;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其他运行、维修、管理人员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

■焦点2

哪些供热企业可被准入?

函内要求,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应提供当地市(县)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要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应立即进行申请。未申请和申请未通过审批的供热企业,可由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主管部门应主动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函内要求,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变上报为下访,将企业年报、年审制度向每年主动到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转变。主动对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供热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满足供热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依法中止供热经营合同。

■焦点3

哪些供热企业会被退出?

函内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企业应移交或委托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供热企业接管,并报告当地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经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后,在采暖期开始60日以前,仍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

●因规划调整,供热企业没有供热负荷的。

●因法规、政策调整,在采暖期开始60日以前,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无法保证区域内达标、安全、稳定供热,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在采暖期开始60日以前,仍未达到标准的。

●连续两个采暖期供热区域室温合格率低于国家规定的。

●供热质量不达标。三分之二以上热用户不信任、要求更换供热企业的。

●因热源厂设备未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因其他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供热市场的。

■焦点4

企业退出后谁来接管?

关于供热企业退出中应急接管和资产评估、移交问题,函内规定,辖区内供热企业违反合同约定退出供热市场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应急接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供热企业退出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保障供热区域内热用户安全、稳定用热。预案中应明确组织分工,建立应急接管队伍,设立应急专项资金。

应急接管过程中,应首先保障区域内热用户的供热安全。同时,可协调公安、行政执法、属地社区等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的中介机构,对供热企业设备、资产进行登记、公正、保全。

应急接管供热企业接管时间为一个采暖期,从应急接管开始,至移交给新接收企业期间,应单独设立财务账目,单独进行核算。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应急接管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资产评估】

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当地政府授权下,依法组织对供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应秉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由另一与各方无关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审核。

【资产移交】

经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后,项目资产作为标底,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新的供热企业接收供热区域。扣除因原供热单位拒不配合引发的损失和应急接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中标资金,支付给原供热企业作为资产收购资金。支付收购资金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企业与中标企业进行资产移交工作。

注:当地政府已出台强制供热企业退出的工作流程和补偿标准的,可仍按原程序和标准执行。

■追问:如何确保机制执行?

函内对确保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执行提出了三点要求:

1.高度重视

建立供热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是推动供热节能减排、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升供热行业整体素质的有效措施,是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内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切实抓好落实。

2.周密布署

供热企业准入和退出市场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各地要认真解读文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策划、审慎推进。认真学习理解文件的具体内容,在实施过程中要指导供热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3.严格标准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掌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标准,认真组织实施。严禁因人因事而宜,对办理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全省通报,并对有关人员依法处理。

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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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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