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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毒糖杀人案平反者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提起复议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8年10月18日下午,李锦莲与女儿李春兰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19日上午,他们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控告书和错案追究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收取了他们的材料。

2018年10月18日下午,李锦莲与女儿李春兰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19日上午,他们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控告书和错案追究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收取了他们的材料。

在该复议申请书中,除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李锦莲还请求赔偿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10215047.5元赔偿金以及复议申请人因就诊产生的检查费、医药费、护理费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万元,赔偿因历年申诉而实际支出的人民币50万元等。

申请书还提到,应该赔偿因义务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推迟7年多李锦莲才取得国家赔偿及利息。

此外,李锦莲请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在媒体上向他赔礼道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1998年10月,江西省遂川县茂园村的李锦莲因同村两儿童食用毒糖身亡而被警方认定为凶手。2000年5月,江西高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缓。李锦莲一直否认作案,辩方律师也称该案证据不足,连毒糖的来源、去向都未查清。

2011年,江西高院再审该案,最终维持原判。2018年6月,江西高院第二次再审后,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李锦莲无罪。7月18日,李锦莲向江西高院递交4140.2694万元国家赔偿申请。(详见中青在线2018年7月18日报道《江西毒糖杀人案平反者申请4140万国家赔偿》)

2018年9月17日,江西高院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并驳回李锦莲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江西高院的赔偿决定,远远低于李锦莲一家原先4140万元的赔偿申请,因此他们对江西高院赔偿决定书表示不服,决定向最高人员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女儿李春兰说,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太少了,9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不到45%,而其他冤案的赔偿比例很多能达到60%,甚至80%。“我们这个案子的时间那么长,对家里的伤害那么大,精神损失的比例应该比别人的高”。

此外,李春兰还想为母亲陈春香的死讨个说法。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控告书和错案追究申请书后,李锦莲和李春兰还计划向国家监察委员会递交材料。

刑事控告书中如此描述,江西省遂川县公安局民警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对陈春香以“盘问留置”的名义进行非法拘禁,并对陈春香进行了严重的刑讯逼供,造成陈春香于1998年10月31日非正常死亡。

李春兰说,母亲陈春香当年44岁,被办案机关以“资助李锦莲躲避”为由,以“盘问留置”的名义将陈春香非法拘禁在横岭乡乡政府三天三夜。半个月后陈春香去世,但办案机关至今仍没有任何说法,也不出具尸检报告,对于陈春香家属的报案拒不受理。

另一份刑事控告书则围绕遂川县民警办理李锦莲案件的过错展开: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违法对李锦莲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并对李锦莲进行了严重的刑讯逼供,造成李锦莲身心遭受巨大摧残,并被屈打成招,蒙冤20年,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错案追究申请书上,李锦莲则控告办理李锦莲故意杀人案的相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他认为,这些工作人员极端不负责任,未尽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涉嫌渎职和枉法裁判,应当依照司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此前中青在线的报道,江西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曾在2011年再审开庭时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公安机关在办案方式、方法和相关程序上,存在争议和不当之处”。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魏晞来源:中国青年报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赵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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