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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制定《吉林省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文化报

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陆续)近日,我省制定《吉林省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中称,我省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

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陆续) 近日,我省制定《吉林省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中称,我省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献血者凭有效身份证件参与献血,一次献全血量可分别为400毫升、300毫升、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献全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80天。

机采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8天。捐献全血的90天后,方可捐献机采成分血。献血者完成献血后,血站应当及时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部门印制的《无偿献血证》。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当临床用血后可享受以下返血报销政策:献血者本人在献血后5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享受本人献血量3倍的免费用血;5年后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可以享受与其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献血者献全血累计达到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或者捐献机采成分血5个治疗单位以上(含5个治疗单位)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医疗临床用血;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在医疗临床用血时,可以累计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售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献血条例》同时废止。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jlsfzbxzfzc@126.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新发路992号,吉林省司法厅行政法制处。

邮编:130051。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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