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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20年!称霸四平站前的涉黑“女老大”判了


来源:新文化报

2月25日上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等2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一案。该案为铁西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邢阳) 2月25日上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等2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一案。该案为铁西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被告人刘某某早年在四平火车站站前开设经营旅店期间,为争抢客源,经常与周边同行业经营者发生冲突。其子费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屡屡在冲突发生后为刘某某提供暴力支持。对争抢客源“不服”的旅店业主采取持械围堵旅店门口、燃放鞭炮、打砸旅店设施物品、当街谩骂、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影响涉事业主旅店正常经营。

2005年11月17日下午,平东派出所副所长周建铭带领民警抓捕在逃人员费某某时,刘某某伙同其前夫费某某纠集20余人围堵抓捕车辆,持械打砸抓捕车辆,并用板凳将民警头部打伤,致使已被控制在车内的费某某逃脱。该案给四平市社会秩序、治安秩序、执法环境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都某以四平火车站、客运站为中心,租用周边民居楼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旅店”窝点,组织他人卖淫,并在卖淫过程中对嫖娼人员实施盗窃,借此获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某、都某在此处长期盘踞,陆续纠集、招募、吸收不法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仅查证属实的就有刘某某等近30人。

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26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相关罪名成立,现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团伙主犯刘某某、都某有期徒刑各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从犯刘某某等24人有期徒刑16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7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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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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