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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来源:新文化报

)9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从长春市公用局了解到,《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已起草完毕,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3月2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公用局供水管理处(邮箱gongshuiban@163.com)。

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赵春刚)9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从长春市公用局了解到,《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已起草完毕,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3月2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公用局供水管理处(邮箱gongshuiban@163.com)。

各住宅楼供水管安总阀门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水表,水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出户安装在管道井或者专用水表井(室)内,管道井或者专用水表井(室)应有防寒措施。对既有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和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应当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两部分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管理计量。

各住宅楼供水管道应当安装进户总阀门。

输水管线两侧5米内不得打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取水口周围100米的水域内停靠船只、捕捞等;不得在输水管线两侧5米内或者在配水管线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3米内擅自打桩、挖掘,堆放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城市公共供水过河管道两侧30米内挖沙、取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水表后管道由房屋产权人维护

用户投资建设的支线连接阀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连接点之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支线连接阀门),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维护。

支线连接阀门至用户水表部分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该部分供水设施产权人维护。需要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的新建居民住宅区的支线连接阀门至用户水表部分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

用户水表后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维护。

用户供水管道无支线连接阀门的,建筑物墙外5米(含5米)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5米以内的供水设施,由建筑物产权人维护。

既有居民住宅区的支线连接阀门至用户水表部分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没有产权单位的,由其实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提前24小时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公告,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紧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有特殊需求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备贮水设施。

催告逾期30日不交费将停水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自合同约定的交纳水费之日起30日内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予以催告。用户经催告逾期三十日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全部拖欠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8小时内恢复供水。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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