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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扫黑除恶 两名举报人获奖励


来源:新文化报

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苏杭)3月15日,长春市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暨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奖励仪式。根据《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实施办法》),

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苏杭) 3月15日,长春市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暨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奖励仪式。根据《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实施办法》),两名举报人分别获得了1万和4万元的奖励。

■新闻链接

《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举报线索范围

包含12种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其“保护伞”的线索,根据《奖励实施办法》规定,这12种犯罪线索包括: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1.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12.其他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奖励条件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然人;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

3.举报内容未被调查、已经调查但未作处理或正在调查但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4.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追究黑恶犯罪“保护伞”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的;

2.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3.公安机关已掌握,正在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4.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奖励原则

1.实名举报原则。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实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第一时间原则。同一线索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3.协商分配原则。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名举报人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未果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由省扫黑办决定;

4.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一人举报多人多条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一次,确实有突出贡献的,可酌情予以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奖励标准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经省扫黑办决定,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人分两个阶段给予奖励:

1.举报线索由中央政法机关(含全国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9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2.举报线索被省政法机关(含省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3.其他涉黑涉恶线索,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另外,举报涉黑涉恶犯罪“保护伞”及腐败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的,比照相对应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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