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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黑老大”副公安局长再被建议减刑


来源:澎湃新闻网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从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获悉,被认定为是“黑老大”的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被建议减刑。

原标题:通化市“黑老大”副公安局长再被建议减刑:能深挖犯罪根源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从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获悉,被认定为是“黑老大”的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被建议减刑。

3月22日,甘肃省兰州监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称由于王禹帆改造表现突出,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旧计分表扬奖励2次,新计分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2015年度、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累计积分177.5分,建议对王禹帆予以减刑6个月,特报请兰州中院裁定。

该建议书显示,王禹帆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贩卖毒品,受贿,贪污等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以(2009)吉刑三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上述建议书显示,王禹帆在近期有悔改表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危害性,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态度端正,改造方向明确。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改造任务。在监狱文化教员的改造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劳动,积极配合干警工作,较好的完成了改造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其中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为89分。

记者注意到,在服刑期间,王禹帆已两度获减刑:2012年5月1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2月19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至2041年2月19日止。

若此次减刑成功,王禹帆将于2040年8月19日出狱。王禹帆为1963年5月生人,出狱时将年过77岁。

据吉林省当地媒体《新文化报》报道,2009年5月12日,通化市公安局开完一个会后,王禹帆就从自己的办公室内被直接带走接受调查了。带走他的人是公安部“打黑办”、吉林省纪委和吉林省公安厅的工作人员,将他带走时在其私家车里发现了毒品和大量现金。

2009年11月11日至13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三天公开审理了涉及王禹帆等30名被告人的系列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王禹帆涉嫌犯有19项罪名。

庭审中,王禹帆当庭否认自己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就几个人管我叫大哥,我就成为了黑社会老大了,这样的指控让我接受不了。”

“我身为公安系统的领导干部,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给全省公安系统抹黑了,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深表后悔。希望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王禹帆说道。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王禹帆被认定犯有15项罪名,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组织卖淫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贪污罪,贩卖毒品罪,徇私枉法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

吉林省省级晚报《城市晚报》曾报道,和王禹帆一起工作过的同事透露,王禹帆平时总是穿着黑色的上衣,很少穿警服。他的这种着装和做派,给人的感觉很霸气,感觉像是黑社会老大,因此曾经在通化公安系统内部引起不少的非议。

据公开简历显示,王禹帆于1979年12月入伍,1982年12月退伍后就被分配到公安机关工作,先后担任过民警、经济侦查大队侦查员、副大队长、经济侦查支队队长等职务。参加公安工作以来,王禹帆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1996年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1998年2月,王禹帆被提升为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1999年年初开始兼任东昌区公安分局局长。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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