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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 最高奖励30万元


来源:新文化报

日前,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其中明确,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赵春刚) 日前,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其中明确,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哪些行为可举报

《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则包括: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等。

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

《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12350”安全生产举报特服电话24小时受理举报,同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专用信箱、电子邮箱和传真,并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设立“安全生产网上举报”专栏。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实行首接负责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举报的决定。

受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被移送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以督办时限为准);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举报人。属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举报事项,被移送部门应将核查延期情况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奖金最高30万元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并依法进行查处后5个工作日内,由应急管理部门和被移送部门分别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告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事实、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数额,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违法违规复产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不包括匿名举报且没有具体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举报该事项并被受理、查实的举报人;单位或者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款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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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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