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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 违反条例最高可罚款十万元


来源:凤凰网吉林综合

生活垃圾的分类与管理,事关城市生态文明的建设与发展。7月22日,长春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媒体做出解读,确保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效开展、顺利进行。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的分类与管理,事关城市生态文明的建设与发展。7月22日,长春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媒体做出解读,确保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效开展、顺利进行。

《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范本。

据了解,《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19年3月28日经过吉林省人大审议并通过,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8章56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对生活垃圾的类别作了规定,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三类”,具体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国家规定的“三类”基础上增加一类“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基于以上“四分法”的基础上,采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根据不同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分别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刘晓龙接受媒体采访。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刘晓龙表示,目前已经在长春市50个小区和795家公共机构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旨在逐步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加大市民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增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早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对于法律责任问题,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此次《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对未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等几种违法行为做了与国家条例和省条例相同的规定,设立了7条处罚条款,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如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在《条例》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分别对违反本条例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分类收集和运输作业服务企业、分类处置的单位进行了处罚规定,视情节严重,罚金从一千元到十万元不等;最后还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有效的保障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试点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处。

试点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处。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赵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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