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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白城延边公开宣判三起涉黑涉恶案件


来源:中国吉林网及电子报

10月28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洮南市人民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宣判3起涉黑涉恶案件。

本报讯(王拓李昂记者粘青)10月28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洮南市人民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宣判3起涉黑涉恶案件。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闫秉靓、闫廷荣等10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闫秉靓、闫廷荣、闫翠翠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集安市“老热力”、昌万胡同等地开设卖淫场所。被告人闫秉靓纠集被告人刘吉君、孙凌峰、边明伟、崔祺升等人以引诱、胁迫等手段招募卖淫人员,并由被告人闫廷荣、闫翠翠对卖淫人员实施控制和管理,逐步形成了以闫秉靓、闫廷荣为首,闫翠翠为主要成员,刘吉君、孙凌峰、边明伟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恐吓、引诱、胁迫等手段对卖淫人员进行控制和管理,有组织地进行组织、容留他人卖淫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秉靓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闫廷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闫翠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8年至4年不等的刑罚。

洮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贺楠等8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孙雨彤持酒瓶伙同李贺楠持刀在洮南市一饭店内无故殴打他人,致其受伤。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李贺楠、杨嗣希、孙雨彤、许聪、张韫哲、刘彬等人在洮南市一酒吧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并厮打,殴打他人至其受伤。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李贺楠、孙雨彤纠集杨嗣希、刘宇航、许聪和刘彬等人,在洮南市二龙道口附近与他人斗殴,用西瓜刀将他人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贺楠、孙雨彤、杨嗣希、刘宇航、许聪、刘彬、张韫哲等多次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致多人受伤,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洮南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贺楠有期徒刑6年,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的刑罚。

延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朴明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2017年4月开始,先后纠集被告人全松洙、朱峰男等人,在延吉市公园市场和某学校附近设立办公室,通过微信发布“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快速放款”广告诱骗借款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转单平账、收取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等方式,有组织地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并逐步形成以朴明一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全松洙、朱峰男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金善豪、金勋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共实施犯罪49起,被害人达60余人。

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形成了不成文的规定,如组织成员不得在微信朋友圈互相点赞,不得一起出入人多的场所,要绝对服从朴明一,不定期给组织成员发放红包,组织会餐、体育活动等等。该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其中的部分钱财用于该组织的非法放贷活动,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在学校周围大肆进行非法放贷,重点针对在校大学生及刚毕业的学生,通过短时间拘禁、滋扰、辱骂、恐吓、聚众造势等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朴明一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22.5万元,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到1年不等的刑罚。

朴明一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公开宣判,对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记者采访了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部主任、副教授陈劲阳博士,听他对此案的深入解读。

实践中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呢?

陈劲阳认为,按照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朴明一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朴明一案完全具备这4项特征,可以认定本案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这个案件还是在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的典型的‘套路贷’行为。”陈劲阳认为,“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虚假诉讼、暴力讨债等行为方式,实施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在“套路贷”的犯罪实施过程中,经常伴随着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相关罪名。在本案中,犯罪人就分别触犯了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其他罪名。

“我们要正告那些潜在的想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行为人,我们国家的刑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针对‘套路贷’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将依法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严惩、打击。”陈劲阳还提醒广大在校学生和刚毕业的大学生,要注意辨识“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自己被套路,导致深陷债务,遭受损失。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席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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