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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季净月微发现

长春一男子猥亵儿童获刑三年


来源:新文化报

利用自己为被害人小西(化名)补课之机,对小西进行猥亵,事后对小西说是其二人秘密,不能告诉别人。近日,法院对此起猥亵儿童案进行二审判决,最终,被告人马某获刑三年。

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王娜) 利用自己为被害人小西(化名)补课之机,对小西进行猥亵,事后对小西说是其二人秘密,不能告诉别人。近日,法院对此起猥亵儿童案进行二审判决,最终,被告人马某获刑三年。

据了解,马某系长春人,2018年10月,被告人马某利用其为被害人小西补课之机,对小西进行猥亵,事后被害人小西被门诊初步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后,马某以“没有主观猥亵的意图,系行为不当,且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理由提起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某猥亵儿童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质证。合议庭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马某所提“没有主观猥亵的意图,系行为不当,且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马某作为托管班老师,在对其托管儿童进行课后作业辅导时,对儿童进行猥亵,事后对被害儿童说是二人秘密,不能告诉别人时,马某对其猥亵行为显然有了明确的认识,其所提“行为不当、没有主观猥亵意图”的辩解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综合考虑了上诉人马某犯罪性质、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并结合其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hanying-v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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