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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来源:新文化报

保护你●单方最终解释权无效●16种行为属于欺诈●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预付消费商家停业提前30天通知●消费者合法要求15天内履行义务●医疗美容服务承担举证责任●垄断行业不得擅自提价、加价●洗染提前与

保护你

●单方最终解释权无效

●16种行为属于欺诈

●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

●预付消费商家停业提前30天通知

●消费者合法要求15天内履行义务

●医疗美容服务承担举证责任

●垄断行业不得擅自提价、加价

●洗染提前与消费者书面确认

●旅游不得强迫购物降低服务标准

●底片资料不得在约定以外加收费用

●禁止开发商合同约定外收取费用

●汽车销售不得指定保险或装饰品

处罚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营者明知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或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或者提供可选择性服务未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对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A03版12月9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公布,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首次对预付款消费、商品房销售、汽车销售、洗染服务、婚纱摄影服务、旅游服务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12大消费热门话题有了新的详细规定

关注一:单方最终解释权无效

《条例》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对于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涉及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是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 重作、 更换、退货、退款、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款、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权利;

三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 接受其提供或者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五是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解除合同,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是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是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关注二:十六种行为属于欺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

一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是采取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三是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是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商品或者重新包装未予声明,篡改商品质量期限、时间标注,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标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五是以虚假的店庆价、清仓价、换季价、到期价等欺骗性优惠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六是夸大或者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 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是骗取预付款或者利用电话、广播电视、网络、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八是以虚假的还本销售、有奖销售或者兑奖时附加未事先声明的条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九是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十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或说明;

十一是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标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十二是利用他人或者与他人合谋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或者诱导服务;

十三是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十四是对修理商品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十五是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十六是其他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关注三: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维权需要,为其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的,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消费者对已经验货签收的商品要求退货的,应当保持商品完好无污损。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拆封查验商品为由拒绝退货。经营者自收到退回的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应当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并征得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关注四:预付消费商家停业提前30天通知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以及风险警示、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订立。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有效方式通知消费者,并在原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关注五:消费者合法要求15天内履行义务

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依法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款、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义务。

国家未规定或者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承诺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款、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义务期限的,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向其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之日起15日内依法履行义务。

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法定调解组织处理消费争议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关注六:医疗美容服务承担举证责任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先行予以赔偿。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农业机械、计算机、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空气净化器、净水器、排油烟机、机器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医疗美容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关注七:垄断行业不得擅自提价、加价

从事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物业、邮政、通信、殡葬、评估、检测等公用服务或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增加收费项目。

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服务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因维护、检修设备设施可能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三日,以公告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因经营者原因,中断、停止或未按照标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注八:洗染提前与消费者书面确认

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物品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洗染物品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用或者赔偿损失。有保价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关注九:旅游不得强迫购物降低服务标准

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的行程安排、价格、费用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未经消费者书面同意,经营者不得中途加价、降低服务标准或改变旅游线路、游览景点等行程安排;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和接受经营者指定或者变向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游客未购买或者未接受经营者指定或者变向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为由,降低后续服务标准或者拒绝提供约定服务。

关注十:底片资料不得在约定以外加收费用

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交付拍摄、冲印的成品和底片类资料。约定以外,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付拍摄的其余的电子数据底片类资料,且不得在约定以外加收费用。

经营者按照约定交付的成品和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

关注十一:禁止开发商合同约定外收取费用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质保期限、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售后服务、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是向消费者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性宣传;

二是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三是在合同约定以外加收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四是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百分之三;

五是将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房屋对外出售;

六是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是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注十二:

汽车销售不得指定保险

或装饰品

从事机动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完整信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机动车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如实填写修理、保养等售后服务记录并留存备查。

经营者不得在合同之外加价出售、强行搭售商品,不得强制消费者向指定的保险人投保或者接受指定的装饰装潢等服务。

如何处罚不法经营者?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3倍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营者明知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或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或者提供可选择性服务未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对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新文化报·ZAKER吉林

记者李德庆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hanying-v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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