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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公布 加班最少应得150%工资


来源:新文化报

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陆续)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陆续)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近日,我省制定《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办法中称,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企业可以采取现金、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

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劳动者。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可以按月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工资,年末或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的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企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报酬。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企业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被罚

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新闻

[责任编辑: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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