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私自涨价 涉事公司被罚20万元
2018年12月28日 07:19
来源:新文化报
今年夏天,多位市民在乘坐280路、271路公交车时发现车上开启空调,并被要求交2元票款,其中1元为空调费,有市民认为不合理。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回应称,其涨价行为未经审批。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赵春
今年夏天,多位市民在乘坐280路、271路公交车时发现车上开启空调,并被要求交2元票款,其中1元为空调费,有市民认为不合理。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回应称,其涨价行为未经审批。
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赵春刚) 今年夏天,280路、271路公交车擅自调整空调车票价至2元,加收1元空调费用,长春市发改委了解情况后,对280路所属公司省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但该公司一直未予履行。日前,长春市发改委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责令整改,并处20万元罚款。
今年7月17日,长春市发改委对亨通公司有关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亨通公司在7月7日至9月11日期间,违反了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长发改经营[2016]173号)第二项“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文件规定,擅自制定280路、271路公交各6辆新能源空调车票价,执行每人次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7月19日,长春市发改委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亨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审批手续,于8月23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自7月25日始,新能源空调车票价按《关于调整长春市公交票价的批复》文件规定执行,亨通公司逾期未执行。
8月29日,长春市发改委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亨通公司于8月30日向长春市发改委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9月18日送达了《听证会通知》,亨通公司于9月18日提交了《延期听证申请书》,9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0月12日,长春市发改委依法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亨通公司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不具备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及处罚依据的条件,且不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九条“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之规定,长春市发改委决定对亨通公司作出责令整改,政府相关部门没做出批价之前,暂按《关于调整长春市公交票价的批复》文件规定执行;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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