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国际影都影视产业政策白皮书1.0
吉林
吉林 > 资讯 > 正文

长春国际影都影视产业政策白皮书1.0

一、前言

长春是新中国电影的诞生地,在中国从影视大国迈向影视强国进程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长春市委、市政府携手龙头影视企业万达集团,共同建设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并结合长春影视产业发展实际,共同制定发布《长春国际影都影视产业政策白皮书1.0》。

二、长春国际影都基本情况

(一)建设目标

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包括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山旅游度假区主要区域及双阳区奢岭镇,占地面积1051平方公里。影都板块重点发展影视文旅、生命健康、数字产业三大主导产业。薪传中国影视文化、对标国际影视产业,规划占地面积7平方公里的长春国际影都核心区,高标建设“六大基地”,完善影视投资、制作、发行、放映及后产业全产业链,形成以数字影视产业为核心,集影视教育、影视文旅、影视孵化为一体的泛文化娱乐生态圈。

(二)核心区构成

长春国际影都板块核心区由六大基地构成,六大基地协同运营、共同发展。

1.影视拍摄基地:占地100公顷,建设运营35个国际一流大型和超大型摄影棚,总面积及大型棚比例均居全球影视制作基地首位。

2.5G数字影视基地:占地75公顷。打造数字影视制作、全球影视发行、动漫游戏电竞、5G高新视频制播、影视科技体验展示、大数据及云服务等六大功能中心,助力中国影视产业领跑全球。

3.影视教育基地:占78公顷。集聚吉林艺术学院、吉林动画学院、长春光华学院等艺术院校,建设长春电影学院,打造新时代面向全球的影视人才摇篮,每年培养各类影视人才5000人以上。

4.影视文旅基地:占地82公顷,建设吉林省三馆(省文化活动中心、省美术馆、省近代史展览馆)、万达茂、度假酒店群、影视主题商街、长春国际电影节主会场金色大厅等,共同打造吸引千万级旅游人口的国际时尚高地。

5.影视孵化基地:占地70公顷。建设创客中心、电影工坊等影视创意空间,搭建资本扶持、商机对接等综合服务平台,孵化200家以上5G影视产业相关高科技公司,孕育充满活力的影视创业创新生态圈。

6.影视总部基地:占地100公顷,引入长春电影制片厂等影视行业头部企业,打造集聚全球优势影视名企资源的强磁场,建设传承历史、创新未来的高品质影视总部集聚区。

三、长春市区两级政府鼓励措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及涉及的区、开发区大力支持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建设。具体措施如下:

(一)优化行政审批能力

1.在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实施影视文创及音视频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立长春市影视文创项目行政审批中心,提高审批效率。

2.推动“一窗办理”,快速办理企业注册、项目备案、政策咨询等影视文创及音视频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改善营商服务环境

1.推动“全科服务”,面向影视文创及音视频企业开展政策咨询、财税规划、项目评估、业务培训、社会资源对接和生活配套等一站式贴身服务。

2.为影视剧作品(含纪录片、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动画片等作品和综艺类作品,下同)在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影视拍摄基地、5G数字影视基地、长春市内的外景地(如老工厂、公园、市区等)进行拍摄取景时提供特殊车辆通行、公共资源协调、临建快速报批、取景需求、临时封路等服务。

3.对在长春国际影都板块拍摄的影视剧作品,为其货物通关、租赁使用与制作相关的进口影视设备等,提供便捷的进出口报关绿色通道;为外籍主创、外籍演员来华提供快捷签证办理绿色通道。

(三)鼓励影视企业集聚

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划拨专款,对影都板块影视文创及音视频企业进行奖励和补贴。

1.鼓励长春市影视文创及音视频企业向长春国际影都板块集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费缴纳一并整体迁入,迁入企业所产生的区级年度综合贡献全部留在迁入区。

2.对入驻长春国际影都板块的影视文创及音视频头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全额房租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含)。对入驻的其他影视文创及音视频相关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全额房租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含)。

3.鼓励高精尖影视前沿技术(包括4K/8K、3D/4D、高帧率、高亮度、高动态范围、广色域、沉浸式音频、VR、AR、激光和LED等)的应用和相关软件开发的企业,及提供影视后期技术支持的企业(包括特效、剪辑、渲染、修复、声效等)落户长春国际影都板块。上述企业入驻,自缴税年度起,按照其每年市区两级年度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奖励。

4.鼓励使用5G数字产业园区IDC机房、算力中心等设备设施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区块链影视发布平台、智慧园区服务、数据存储及传输、资源虚拟化服务的企业落户长春国际影都板块。上述企业入驻,按照其每年市区两级年度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奖励。

5.对新入驻并形成区级年度综合贡献在10万元以上的影视文创及音视频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照其每年市区两级年度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奖励。对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内原有影视文创及音视频企业,按照其每年市区两级年度综合贡献增量的10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最长不超过5年的奖励。

6.对于新获批国家级(颁发部门为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文化和旅游部等)、省级(颁发部门为吉林省政府相关部门)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科技产业园区(基地)、电影产业园区(基地)、超高清视频创新产业园区(基地)、网络视听产业基地等载体的,对园区运营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影视文创产业孵化器、音视频产业孵化器或大数据产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7.给予企业用电补贴。针对为境内外影视文创企业和项目提供上下游服务的企业,其业务用电价格超出0.35元/度的部分,给予补贴。

(四)支持影视作品项目

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划拨专款,对重点影视剧作品和项目进行奖励和补贴。

1.奖励大型影视项目(含影视大数据项目)。对符合长春国际影都发展需求、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第三方审计,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影视文创及音视频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包括建筑工程、影视器材、影视道具及置景材料、影视特种车辆、影视特效、后期制作,不包括土地交易、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

2.补贴中大型影视剧作品制作费用。对线下制作费不低于800万元(含)、将长春作为取景地并在长春摄制1个月以上的中大型影视剧作品,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在长春实际发生的线下制作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五)支持拓展播映渠道

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划拨专款,对优秀影视作品积极有效拓展播映渠道进行奖励。

1.电影片在全国城市院线影院上映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含)元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票房,奖励随之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境外发行并在境外公映的影片,给予该影片海外票房收入的2%、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在境外100块银幕以上的影院公映的影片,除前述票房奖励外,再叠加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2.电视剧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1、CCTV-8)黄金时段(20点至22点)首播的,按照每集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题纪录片节目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1、CCTV-9)首播的,按照每集15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主要省级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上海东方卫视、北京卫视)黄金时段(20点至22点)首播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其他时段首播的,按照每集5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网络剧、网络大电影在国内外主要网络平台发行并取得较好播出效果的,每部作品按照其应税收入3%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国内网络平台主要有优酷、爱奇艺、腾讯、哔哩哔哩等,国外网络平台主要有Netflix、Amazon、Hulu、Disney+、Apple TV、Wowow等。

(六)奖励精品影视创作

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划拨专款,对获得下列奖项或荣誉的优秀影视剧作品进行奖励。

1.影视剧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综合类奖项的,纪录片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星光奖、金熊猫奖最高奖项的,作为“国礼”发挥重要外交作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获得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大奖),及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国际影片奖的电影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入围上述国际电影节/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大奖)的影片,或获得上述国际电影节/奖其他单项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入围上述国际电影节/奖单项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获得除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以外的其他A类国际电影节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大奖)的电影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入围上述国际电影节/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大奖)的,或获得上述国际电影节/奖单项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获得香港电影金像奖、北京国际电影节、金球奖、艾美奖、多伦多国际电影节、中国长春电影节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最佳电视剧/评委会大奖)的影视剧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入围上述国际影视节/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最佳电视剧/评委会大奖)的电影作品,或获得上述国际影视节/奖单项奖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提升人才汇聚效果

1.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长春国际影都板块的国内外高层次影视文创及音视频人才和创业团队,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人才专项扶持。在安居、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长春国际影都板块相关人才政策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2.支持企业引才。对入驻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影视拍摄基地和5G数字影视基地的企业引才用人给予奖励扶持:新引进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按照每人5000元、3000元给予用人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用人企业100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3.鼓励影视文创及音视频领域的青年人才(40周岁以下)到长春创业。青年人才在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内成立工作室后,每年生产一部(含)以上电影片或电视剧、并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映许可证或播出许可证的,对其工作室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于青年导演的影视剧作品在国内国外奖项评选中获奖的,参照本条第六款相应奖项上浮10%进行奖励。

4.在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内工作、纳税的影视文创及音视频从业人员,所得年工资性收入总额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个人市区两级年度综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5.在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内无自有住房并实际办公居住的影视文创及音视频产业人才,经认定,在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内可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四、万达集团奖补措施

为支持长春国际影都影视产业加快发展,除本政策第三条所列之市区两级政府奖补措施外,万达集团针对长春国际影都板块设立为期10年的影视奖补基金,用于对入驻长春国际影都影视拍摄基地或5G数字影视基地(下称两大影视基地)的影视文创及音视频企业、在两大影视基地制作的影视剧作品(含纪录片、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动画片等作品和综艺类作品,下同)和进行的影视项目进行奖励和补贴。该基金由万达集团单方执行。

(一)补贴影视作品创制生产

1.对在两大影视基地生产制作的影视剧作品,其在长春或经万达集团认可的吉林省内部分景点实际发生的线下制作费用,经审核通过后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其线下制作费用补贴。线下制作费用800万元(含)~1200万元(不含)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线下制作费用12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线下制作费用20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40%。以上奖励,单部影视剧作品所获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

2.对在两大影视基地拍摄制作的影视剧作品,投资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深远的,经审核通过后将给予其线下制作费用最高50%的补贴,单部影视剧所获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

3.对线下制作工作的50%以上在两大影视基地完成的影视剧作品,获得国内国际重要奖项和荣誉的,无论项目投资额度多少,万达集团均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奖励额度进行1:1配套奖励。奖励原则及额度参照本政策第三条第六款。

4.影视产业上下游企业所参与的影视剧作品或项目,虽未在两大影视基地或经万达集团认可的吉林省内部分景点进行拍摄,但其实际制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制作、剪辑、渲染、声音、宣发等)50%以上在两大影视基地完成的,经审核后,给予其在两大影视基地实际发生的后期制作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在两大影视基地完成的经典胶片电影数字化修复作品,按照实际发生的制作费用的40%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进行补贴。

(二)奖励首批入驻企业和入场作品

1.对符合长春国际影都发展需求、首批入驻两大影视基地的前五个影视文创及音视频企业,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第三方审计,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或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首批入场两大影视基地进行制作、在长春实际发生的线下制作费用超过2000万元的前五部大型影视剧作品,经审核通过并完成与两大影视基地的签约后,按照影视剧作品实际发生的线下制作费用的50%进行补贴,单部影视剧作品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万达集团将先按其线下制作费用的30%付款至双方共管账户,该笔款项限定使用于影视剧作品在两大影视基地所产生的相关花费。影视剧作品制作完成并播映后,再支付余下款项。

(三)“菁英+”计划培育影视人才

1.万达集团设立年度综合运营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的全公益“长春国际影都菁英+电影人计划扶持基金”,用于扶持青年导演和青年编剧人才创作影视剧及长视频作品。

2.每年举办一次“菁英+电影剧本大赛”和一次“菁英+电视剧剧本大赛”,面向全球征集优秀影视剧剧本,并遴选其中10部入围作品进行扶持。

3.每年举办一次“菁英+新锐导演年度盛典”,面向全球遴选当年度5名最具潜力新锐导演(其已完成的署名电影作品不超过2部)进行扶持。

4.每年举办一次“菁英+微电影大赛”,面向全球征集片长不少于20分钟的优秀微电影作品,并遴选其中10部入围作品进行扶持。

5.搭建“菁英+电影人平台”,为青年电影人提供在线创作服务、作品展示平台、版权登记一站式服务等,促进青年电影人才快速孵化成熟。

(四)“IP+”计划孵化优质IP

1.万达集团设立年度综合运营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全公益“长春国际影都IP+计划扶持基金”,用于孵化、扶持青年影视文创人才创作影视剧及长视频作品。

2.万达集团在中国长春电影节期间举办全球影视IP交易展,对在影视IP交易展上完成实际成交额排名前5的参展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按其成交额的20%~50%给予奖励。

(五)加磅“金鹿计划”扶持新人

1.支持中国长春电影节“金鹿计划”,资助扶持中国电影新力量,打造新时代的“电影新摇篮”。对经中国长春电影节“金鹿计划”遴选出的获奖项目,按照“金鹿计划”项目评选委员会奖金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2.“金鹿计划”评选细则参照中国长春电影节组委会颁布的《“金鹿计划”项目章程》。

五、附则

(一)实施主体

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发展实施主体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邀请行业龙头企业万达集团,联合成立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影视产业管理委员会,下设各类相应管理公司和协调机制,提供相关服务。

(二)适用范围

1.本政策所扶持的企业,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费缴纳均在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影视文创及音视频等产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基地运营,5G数字基地运营,剧本创作,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影视宣传营销发行放映,影视器材,影视道具及置景材料,影视特种车辆服务,外联服务,演员经纪(含群众演员),高精尖影视前沿技术(含4K/8K、3D/4D、高帧率、高亮度、高动态范围、广色域、沉浸式音频、VR、AR、激光和LED等)的应用、软件开发和相关研究,影视后期技术支持(特效、剪辑、渲染、修复、声效等),影视大数据和相关研究,长短音视频制作存储传输,影视教育培训及经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影视产业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影视文创相关配套服务等。

2.本政策所称之影视剧作品,除特别注明外,均指由长春国际影都板块核心区内注册的影视音视频文创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剧、纪录片、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动画片等作品和综艺类作品。其须在长春或经万达集团认可的吉林省内部分景点实际发生线下制作费用,其线下制作费用50%以上(含)须在长春国际影都影视拍摄基地或5G数字影视基地内完成。

3.本政策所扶持的项目,是指由本条本款第一项所规定之企业进行立项和制作的影视剧、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综艺类项目。包括虽未在长春国际影都进行拍摄,但其实际制作工作(包括影视制作、剪辑、渲染、声效、宣发等)的50%以上由长春国际影都影视拍摄基地或5G数字影视基地内注册的影视后期制作企业提供的项目。

4.本政策所称之线下制作费用,是指本条本款所规定之影视剧作品或项目,在影视剧生产过程或项目进行过程中产生的拍摄制作场地租用费、搭建或拆除布景费、物品设备租赁费、特殊拍摄制作费、服装化妆道具费、食宿交通费、通讯费、动物购买或租赁费、人员聘用费、物流费、后期制作费、办公用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单个影视剧作品或项目的线下制作费用50%以上(含)须在长春国际影都影视拍摄基地或5G数字影视基地内完成。

5.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在长春国际影都板块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5年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费缴纳不得迁离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长春市区两级政府政策扶持资金和万达集团奖补资金。

6.在本政策范围内,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扶持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补充奖励差额部分。

7.对推动长春国际影都板块影视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或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或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或者“一项一策”进行扶持。

(三)生效条件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委员会和万达集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由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补充说明。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宏观政策调整,或区域经济发展变化,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