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安局、司法局重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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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司法局重要发布!

长春市公安局防止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重大意义:

★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

★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是严防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三大“制度护法”。

长春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和上级公安工作有关要求,现向各级领导干部、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及广大群众提出如下倡议。

请各级领导干部做到:

(一)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四)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五)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六)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的予以拒绝。

请全体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做到:

(一)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二)不说情打招呼,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三)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四)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五)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六)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不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请广大群众做到:

(一)不请托领导干部、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司法;

(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每一位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每位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的辛勤付出,更离不开每位群众的理解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司法生态,让不请托、不打探、不违规干预过问和插手成为每个人的行动自觉,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奋斗!

在此,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对我们改进工作提出意见。

举报电话:0431-88908160

信件举报地址:长春公安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9:00-16:00

受理信件截止日期:2021年6月30日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

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的倡议书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入查纠整改环节以来,长春市司法局聚焦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顽瘴痼疾,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推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地生根,现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警职工提出如下倡议:

一、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坚决做到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坚决做到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坚决做到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坚决做到不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五)坚决不做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人员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坚决做到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坚决做到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四)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五)坚决不做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系统承担监管职责的人员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坚决做到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坚决做到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坚决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坚决做到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坚决做到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坚决做到不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公平正义的“安全阀”,更是拒腐防变的“护身符”。让我们时刻把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胸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狠抓规定落实,为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动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促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而共同努力!

长春市司法行政队伍

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来源: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