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公共数据立法 促进数据依法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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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公共数据立法 促进数据依法开放共享

浙江为公共数据立法促进数据依法开放共享

新闻发布会现场。 郭其钰 摄

中新网杭州1月24日电(郭其钰)24日于杭州举行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介绍,《条例》提出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该《条例》系国内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

为夯实数字化改革底座,根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智能化定位,《条例》要求统筹建设浙江全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推动公共数据、应用、组件、算力等集约管理,促进数字资源高效配置供给,实现数据“多跨”流通。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统一通道共享开放数据,不得新建通道。”尹林解释。

在数据收集方面,《条例》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信息重复验证。

记者注意到,《条例》将公共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明确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

“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确立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数据安全责任制。”尹林说。

此外,为充分释放数据红利,培育大数据相关产业,《条例》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规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

据悉,《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于1月2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