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防控,法治同行。
为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居家录制普法短视频。
哪些行为触犯法律规定?疫情期间法律纠纷如何解决?待法官为你细细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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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季农民播下的不仅是种子,更是一年的希望与寄托,一粒粒小小的种子承载着农民的希望、农村的兴旺和农业的发展。当前既是“战疫情”的攻坚时期,也是“备春耕”的关键时刻,相信广大农民朋友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万一购买到了假冒伪劣的种子该怎么办呢?我特别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的维权知识,请大家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基于此,当我们购买和使用种子过程中遇到下列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1、所购买的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2、假冒种子;3、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种子;4、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5、过期种子;6、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不兑现;7、短斤少两、数量不足;8、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当上述问题发生争议时,农民朋友们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种途径来合法解决争议问题。
在此,警示广大生产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的规定,以假种子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兜售假冒伪劣种子害人害己,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最后,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我们在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时,应当要求销售者出示质量合格证;购买以后要保存好购货单及发票,发票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此外,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如种子作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一旦发生问题,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日后维权的证据。
“春种一粒子,秋收万颗粮”,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又是春耕备耕的关键时刻,再次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要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鉴别假冒伪劣种子的能力。长夜星火,我们共赢黎明!
来源:长法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