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幕
吉林
吉林 > 资讯 > 正文

吉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幕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4月4日上午在长春闭幕。

图片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高广滨,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范锐平、田锦尘,副主任贾晓东、郝国昆,秘书长李中新及委员共 56人出席会议。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各市(州)和梅河口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田锦尘主持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吉林省标准化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旅游促进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源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城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城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伊通满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了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名单。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按照《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尹伊君先后进行了宪法宣誓。

本次常委会还审议了《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法工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22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有效减轻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关于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关于全省加强黑土地保护促进“千亿斤粮食”生产工程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