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督促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被执行人主动到案接受处罚并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针对部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以下简称“限消令”)仍进行高消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中,已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却违反限消令规定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高铁等高等级交通工具,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的被执行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须主动到本院执行局报到,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接受法律处罚,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主动到案并全面履行义务的,本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及相关惩戒;
三、逾期未主动到案、拒不接受处罚或仍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各类媒体公开曝光,推送至相关联合惩戒单位,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依托执行查控系统及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开展精准布控、搜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四)对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等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四、本院设立举报专线,接受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限消令行为及财产线索的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且符合悬赏执行的,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望相关被执行人认清形势、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报到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655号
举报电话:0431-88559643
特此公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5日
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人员名单
姓名:张君
身份证号:2201041969****5017
名称:长春市乐天码头海鲜餐饮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2201041969****5017
姓名:王立国
身份证号:2202211977****7117
姓名:毛金宝
身份证号:2201061982****1439
姓名:付志强
身份证号:2201821998****0417
名称:吉林省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2201021968****2824
姓名:赵景阳
身份证号:2302241986****0310
名称: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1526011983****3135
姓名:胡伟
护照号:EG3627981
名称:北京动因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2301821988****1434
名称: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2201211964****0438
姓名:徐天问
身份证号:2207221970****6611
姓名:董建国
身份证号:1523011963****0076
名称: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1523011963****0076
姓名:徐丽英
身份证号:2201251968****070X
姓名:北京信风影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2108821987****0335
姓名: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3206251971****1372
姓名:徐丽娟
身份证号:2201251963****0622
姓名:李腊波
身份证号:3310821983****895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