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朱超峰代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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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朱超峰代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朱超峰代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1月1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朱超峰代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来源:延边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