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供热公司涉环境违法,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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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供热公司涉环境违法,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4年,延吉某供热有限公司与某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签订《粉煤灰及灰渣清运消纳及无害化利用协议书》等三份协议,约定延吉某供热有限公司接纳某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运送的粉煤灰及灰渣堆存在其院内,并对粉煤灰及灰渣享有所有权。

2011年至2015年,某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将供热过程中所产生的粉煤灰及灰渣运送至延吉某供热有限公司院内堆存至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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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估,粉煤灰存放点在建设时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建设,防渗、环保设施、公用工程等均不符合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相关要求,存在污染土壤的风险。某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9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延吉某供热有限公司接到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提交整改方案并开始整改,于2024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完成整改工作。

延吉某供热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以某生态环境局程序违法、事实未查清及责任认定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延吉某供热有限公司接纳某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运送的粉煤灰及灰渣堆存到其院内,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系环境违法行为。

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不同于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其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延吉某供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延吉某供热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引发的环境违法行政案件。

粉煤灰属于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予以贮存,否则将会对土壤、水体和大气造成污染。

延吉某供热有限公司作为固体废物粉煤灰及灰渣的所有权人,贮存、利用固体废物粉煤灰及灰渣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引导企业合法开展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等活动,助推全社会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支持保障依法行政,消除固废乱堆隐患——延吉某供热有限公司与某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责令改正案”为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一

来 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