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大市民朋友们:
元宵节将至,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属于流动性明火,升空后受风速和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灯罩,一旦飘落到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各大林地等易燃地点,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商务、市场部门负责及时劝诫商户不生产、销售“孔明灯”。住建部门组织物业公司加强小区巡查,严禁居民燃放“孔明灯”。消防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以及火灾扑救等工作。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针对辖区、本行业领域加强对加油加气站、公园、油田企业周边、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森林防火重点区等场所的销售、燃放“孔明灯”开展排查。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广泛宣传“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同时,广大居民群众以及游客应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严重危害,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坚决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于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以及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五、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公告各项规定,凡发现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行为,均有制止和举报的义务。
松原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