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险变毁容,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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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险变毁容,10倍赔偿!

案例

2022年至2023年期间

陈某多次在某药店购买“雪花膏”

用于涂抹面部皮肤

先后共支付货款1100元

该“雪花膏”为某药店自制产品

号称具有祛斑、祛痘、美白等功效

同时适用各类皮炎、湿疹等

2024年6月

陈某面部皮肤出现

起疹、瘙痒、灼热等症状

遂到医院就诊

被诊断为激素依赖性皮炎

8次就诊共用去医疗费约3500元

面部皮肤出现不适后

陈某要求某药店赔偿损失未果

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某药店赔偿

医疗费、交通费等

以及“雪花膏”价款十倍赔偿金

另查明

某药店于2021年4月经核准登记成立

登记的经营范围为

零售药品、食品、医疗器械

阳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药店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或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情况下

生产、销售案涉“雪花膏”

该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没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标签明显不符合

药品或化妆品的国家标准

依法属不合格产品

某药店作为生产销售者

在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人身损害时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判决某药店赔偿陈某医疗费、

交通费、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

共计1.3万多元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对于案涉产品“雪花膏”,某药店对外宣传其用途包括祛斑、祛痘,适用各类皮炎、湿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于药品、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的定义,案涉产品的“功效”已远超一般化妆品用途范围,属药品或特殊化妆品范畴。某药店生产、销售明知不符合药品或化妆品国家标准的商品,依法应承担案涉产品价款十倍赔偿。

美丽诚可贵,健康价更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应当擦亮眼睛,谨慎选择产品,防止落入“三无”产品消费陷阱。同时也警示药品生产者、销售者,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守法律底线,承担社会责任。

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